勞動仲裁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勞動者經常因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等方面發生的糾紛,發生糾紛后如何處理呢?常常見到有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爭議仲裁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因而未能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從而造成本不應該產生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甚至因此而未能實現其應有的權利。那么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將整理13種勞動仲裁過程中會存在的法律風險,讓你可以更好的規避風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風險。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2008年5月1日之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是一裁兩審。即對于勞動爭議,先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雙方均無條件可以起訴,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到二審法院。這樣一場勞動爭議糾紛結案,最快一年半,最長可拖三四年。用人單位總是希望通過漫長的仲裁、訴訟程序來拖延,迫使勞動者出于時間和經濟成本的考慮,而接受一些不平等的調解協議。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后(2008年5月1日之后),我國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還是一裁兩審。但對用人單位對仲裁決不服的起訴條件進行了限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終局,用人單位不得起訴。具體包括:(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見該法第47條)
綜上,勞動者可以充分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時,一些不屬于勞動爭議的項目,如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就不要在請求中提出來。提出追索金額時,盡量依法提出,不提一些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勝訴把握不大的項目、金額,盡量把請求的金額控制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十二個月金額以內,這樣就能很好的避免用人單位借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通過一審和二審來拖延。
但是,有時候,不管怎樣避免,但請求的金額還是會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十二個月金額。那是沒有辦法。只能靠通過達成調解協議來避免了,在適當讓步的情況下,調解結案也不失為一種好的避免訴訟風險的選擇。
在雙方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一邊到新單位去工作,一邊應訴。不要在整個仲裁、訴訟期間停止工作,專門處理勞動爭議,這樣代價和成本太高。因為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不會被支持。所以,在仲裁、訴訟期間邊工作邊應訴,也是較好的回避風險的方法。
二、仲裁請求不當、不全或者超過時效的風險。
1、仲裁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提出請求的部分視為放棄權利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如有的勞動者,僅請求支付克扣、拖欠的工資、加班費,而未能一并請求支付25%的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等到拿到仲裁裁決書后才想起來,要求重新立案,但一般不會被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再次受理。
2、仲裁請求不當,將得不到支持,反而給人一種胡攪蠻纏的感覺。如有的勞動者,仲裁請求支付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營養費等,這些請求項目本身就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3、有些仲裁請求是以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或者解除、終止為前提。因此,在提出這些請求之前,必須先請求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或者解除、終止。如: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糾紛中,勞動者如果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雙倍賠償金和未提前通知的工資補償金。則有一個小的技巧,請求的第一項,要寫明:1、請求裁令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2、請求依法支付賠償金、補償金等。如果不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存在,而直接請求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認為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從而不會支持勞動者關于賠償金、未提前通知的工資補償金等請求。只有在確認勞動關系在仲裁時仍然依法存在,但用人單位仍堅持要解除的情況下,才會支持勞動者關于賠償金、未提前通知的工資補償金等請求。
又如:在工傷賠償糾紛中,關于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也是以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合同)為前提,如勞動者未請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合同)的,對于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會支持。
4、未在法定仲裁申請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從而導致相關權利無法實現。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2008年5月1日之前),仲裁申請時效是60天.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后(2008年5月1日之后),仲裁申請時效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去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一般不予受理。根據我們國家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規定,未經仲裁處理,法院也不會受理。因此,相應的權利實際上已經無法實現。
5、變更、增加仲裁請求,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超過舉證期限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會受理,也會導致被視為放棄權利的風險。一般而言,舉證期限是在勞動者簽收《受理通知書》后的十天內。勞動者在提出仲裁申請后,發現有新的請求要增加,或者要變更原來的仲裁請求,要切記在簽收《受理通知書》后的十天內書面提出才有效,不要等到開庭時才當庭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會受理。
三、不能充分舉證的風險。
切不可認為,勞動爭議是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可以萬事大吉。對于一切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均有積極舉證的義務,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和所據的事實及反駁對方的事實及理由,均有舉證的義務。而勞動者只有積極配合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舉證,才能更加有利于仲裁人員查清案情,處理糾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在特定的幾種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主要如下:
1、勞動者無法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
2、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調整勞動者工種、工作崗位、職務等決定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情形的證據。
3、用人單位不認為勞動者受傷是工傷的證據。
除以上法律明文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的證據外,其他證據均須由勞動者提供,否則會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具體來講,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證明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成立并生效的證據。
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很黑,只要人一離開,它就馬上否認未招用過此人。因此,對于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如工作證、廠牌、勞動合同、在廠方工作期間辦理的暫住證等官方證件,勞動者平時一定復印并要保存好,在仲裁時要復印提交。大家也許經常在電視上面看到,勞動者因為不能舉證證明是某個工廠的員工,而最終敗訴,未成功維權。皆是平時不注重保存證據的結果。
2、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履行的證據。
如工資條(清單)、公司的獎懲任免的決定、培訓考核紀錄等,平時也要復印并保存好。一旦用人單位否認勞動合同曾經履行過,根據法律規定,也是由勞動者來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3、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必須對勞動合同應予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有些用人單位很黑,明明是自己把工人開除或辭退,當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卻反咬一口,說是勞動關系尚未解除,要求勞動者上班。故意拖勞動者。因此關于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證據勞動者也要保存并提交。如處罰決定書、通知書、工作交接的證明、門禁放行的證明。一旦出現勞動者主張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而用人單位否認。將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勞動者不能舉證,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一般會支持維持勞動關系,等勞動者去上班時,單位又通過其他方式為難勞動者。從而故意拖延,造成維權時間成本增加。
四、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作證或者參加了旁聽的法律風險。
1、申請證人出庭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書面提出申請或者是在仲裁申請時一并提出。否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相關證人將不能出庭作證,從而不利于維權。(對勞動者而言,舉證期限一般是指簽收《受理通知書》后的十天內。)
2、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根據仲裁辦案規則,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的,其證人證言將不予采信。從而對勞動者維權不利。
3、證人在出庭作證之前,不得參加旁聽。否則,根據仲裁辦案規則,將取消其出庭作證資格。因此,勞動者在仲裁開庭前,要對書記員或者仲裁員說明,將有幾名證人出庭,由仲裁庭安排證人在證人休息區等候出庭通知。
4、愿意為勞動者出庭作證的證人,一般都是在原單位一起工作的同事。因此,要注意保護好證人的安全,消除其作證的疑慮。但明顯與原單位有過糾紛或者矛盾的人,最好不要讓其作證,可采信程度不大。
五、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
一般而言,不存在此類風險,因為現在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受理勞動者的仲裁申請時,就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但也有一些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立案后,才發現有證據未提交。此時要切記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超過舉證期限的,該證據不得在仲裁庭上出示和質證,(經仲裁庭同意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的例外。)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舉證方應承擔主張事實不能成立的風險,甚至是敗訴的后果。所謂舉證期限,一般而言,是在勞動者簽收《受理通知書》后的十天內。如果仲裁對舉證期限有特別要求,會書面說明。
因此,對于有些用人單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舉證的,勞動者要在仲裁庭上以舉證期限已滿才提交為理由,拒絕進行質證。這樣就會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用人單位的舉證期限,一般是在用人單位簽收《應訴通知書》后的十天內。
六、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1、提供證據,應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否則該證據不會被采信。
有些地方對此要求不嚴,在立案時只須提交復印件(復制品),在開庭時提交原件原物供核對即可。有些地方要求嚴格一些,必須提交原件原物。因此,勞動者要多復印或者復制幾份證據,自己要保存備用。不要求交原件原物的,盡量不交,但在開庭時一定要攜帶供仲裁庭核對和對方質證。這樣,就能很好的防止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慎”將原件原物丟失,而在隨后的一審和二審中,對自己不利。
2、如果證據是在域外(含港澳臺地區)形成的,還要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如公證、認證等。否則該證據不會被采信。
七、超時起訴的風險。
1、對于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勞動者一方享有無限制的起訴權。
只要勞動者認為不服,就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超過這一期限而沒有起訴。在法律上視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沒有不服,人民法院不會受理逾期的訴求。
2、勞動爭議在一審啟動階段沒有反訴制度,廣大勞動者要切記在法定時效內起訴。
有些勞動者對法律不熟悉,認為對方已經起訴了,我到時直接到法院去提起反訴即可。從而錯過了起訴時效,其訴訟請求不會被法院審理。勞動爭議在一審啟動階段沒有反訴制度。人民法院只會對起訴一方的訴求進行審理。
3、勞動爭議案件是按件計收訴訟費用,故維權經濟成本不高,廣大勞動者要勇于起訴。
與其他民商事案件不同,勞動爭議按件收取訴訟費用,不按標的額收取,一般在50-200元之間,而且有些地方還減半預收,只收取25-100元的費用。故勞動者不必擔心經濟成本,而不敢起訴。對于不公平的仲裁裁決,要勇于起訴。
八、一方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用人單位一方無財產可供執行。將會導致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決定或者生效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執行難的風險自始至終都是存在的。因此廣大勞動者進入一個單位工作前,也要先調查一下這個單位的資產信用情況。對于個體工商戶、規模小的公司、企業,就不要去上班了。一旦發生爭議,老板走人,幾個月白干。而對于規模大的公司就好一點,既使這公司要破產了,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是享有優先權的債權,在執行階段也容易實現。
九、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對于不按時出庭的當事人,對于申訴人一方按撤訴處理。對于被訴人一方將作缺席裁決。對于勞動者作為申訴人一方而言,不按時出庭就意味著撤訴處理。
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調查取證的風險。
勞動者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證據材料,又不屬于在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調查取證。但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內書面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調查取證,超過此期限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受理調查取證的申請。勞動者將可能承擔不利甚至是敗訴的后果。
十一、申請鑒定的風險。
申請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提出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不提供相關資料、不履行相關協助義務,將承擔不利甚至是敗訴的后果。
十二、不繳納相關費用的風險。
現在國家規定仲裁費用由國家財政承擔,勞動者不承擔。但是,沒有明文規定,鑒定費用、調查取證的費用等是否也由國家財政承擔。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要求勞動者承擔的,勞動者也有義務積極協助,繳納相關費用,否則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勞動者所繳納的這些費均是預交,結案時將由敗訴的一方承擔。
十三、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
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要在二年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現在人民法院一般都不預收執行費,所以勞動者不用擔心成本而不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將導致權利不能實現。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勞動仲裁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的分析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仲裁過程中面臨的風險還是很多的,一不小心可能就中招了。我們一定要做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去做好對應的事情,同時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材料,確保萬一。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勞動方面的案件需要律師幫忙分析,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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