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的法律風險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維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的方式之一。但是申請勞動仲裁也有一定的風險。要想避免這些風險,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將為您介紹勞動仲裁申請的法律風險。
一、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風險?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哪些事項
1、應寫好申訴書。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2、應在申訴期限提出。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后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勞動仲裁申請的法律風險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我們要明確好我們的仲裁請求,在仲裁時效內提出仲裁,不要逾期,逾期是不會受理的,證據也應該準備齊全。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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