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能證明勞動關系?
微信的興起使得越來越多人在微信交流,微信群成為一個最常見的交流平臺,那么微信是否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呢?下面,小編以案說法為您介紹。
【案例】
鄧小姐是一名設計師,從2013年夏天開始,她開始為一家設計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項目開展工作,而讓鄧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雖然為公司工作,但公司卻遲遲不愿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后,鄧小姐提出辭職,并將公司訴至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此時,公司認為鄧小姐并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鄧小姐是在為案外人工作。
庭審中,為證明自己的確屬于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鄧小姐一連提交了20余組證據,包括公司的通行證,銀行轉賬明細等等。而為了證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實際管理人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與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費用報銷事項等內容。雖然鄧小姐為微信記錄進行了公證,并證實該微信號就是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質疑微信的來源和真實性。
最終,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鄧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她日常進出設計公司的工作場所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公司對她進行管理等事實,因此確認李小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僅要支付李小姐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還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近8萬元。
【案例評析】
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實踐中對于這些證據的取證、質證、認證仍然存在諸多難點。
一方面,在取證環節,基于電子證據的屬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許多當事人取證需要借助專業的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進行,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同時,在當事人申請法院對電子證據進行保全時,往往還涉及到保全的范圍、電子證據掌控方的配合度等等難題。
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另一方提供的電子證據自認的僅占二成左右,大多情況下,提供電子證據一方會通過公證、鑒定、證人輔助作證等形式對電子證據予以補強,但由于缺乏明確的電子證據認證規則,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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