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算曠工嗎
2016-02-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而曠工日企業是不必支付工資的。那如果勞動者與公司產生勞動糾紛,想種草為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期間算曠工嗎?其法律依據是什么?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網友咨詢:
趙某大學畢業后到某修理廠工作已逾兩年。前不久休婚假,用人單位卻扣了她的年休假。她對此不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執,后申請勞動仲裁。因申請仲裁沒有上班,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扣發了她的工資。請問,申請仲裁期間是否屬于曠工,用人單位能扣發她的工資嗎?
律師回復: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務院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由此可知,將婚假扣作年休假的做法是違法的。
而勞動法第77條、第51條以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和原勞動部出臺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由此可見,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社會活動除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外,還包括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趙某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出庭期間從事的活動應視為社會活動,其所在單位不應扣發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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