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不肯換崗被強行辭退 狀告單位獲賠萬余元
2011-09-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女員工不肯換崗被強行辭退 告單位獲賠萬余元
不愿換崗位被單位強行辭退
三十歲出頭的吳女士與某工程設備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正式上班后主要從事項目采購工作。2010年1月8日,公司單方通知她由采購部調入營銷部任項目拓展代表。一直從事采購部工作的吳女士表示無法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后來她書面告知公司不同意調動崗位,可是公司強行要求吳女士更換工作崗位。1月21日,公司不顧吳女士仍在原崗位上班的事實,以其18日至20日在營銷部曠工3日為由,對其進行通報并解除勞動合同。
狀告單位獲得賠償一萬余元
被告公司辯稱:吳女士連續曠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和1月16日至21日的工資。由于吳女士連續曠工在先,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8月3日,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即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對將要變更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更換員工的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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