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聘就業不應交押金
技校畢業生蘇小姐在勞動力市場求職,報名應聘一家稍有規模的某私營電子企業。這家電子公司的老板當場收取每位應聘者600元押金,不交押金者不予錄用。蘇小姐覺得現在找份工作不容易,就交了600元押金,被某電子公司錄用后,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蘇小姐上了一個多月班后,拿到了勞動保障部門發送的《職工維權手冊》,得知企業收取押金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是她向老板要求退還600元押金。
老板宣稱押金要到勞動合同期滿才能退還蘇小姐,如果蘇小姐要退還,公司將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解除與蘇小姐的勞動合同。蘇小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調查審理,作出裁決:某電子公司立即退還蘇小姐的押金600元,并不得解除與蘇小姐的勞動合同。
評析:近年來,由于在勞動力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勞動者求職就業較為困難。有的用人單位就利用求職人員急于就業的心理,向求職人員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押金、保證金等,并作為能否錄用的決定條件來要挾,迫使求職人員向用人單位交納不合理的費用。我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勞動者的勞動就業的權利,只要是在招用計劃之內,符合本單位用人條件的,就應當錄用,不得以其他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附加條件作為否決因素;也不能在錄用求職應聘者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后,隨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剝奪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利。可見,某電子公司收取蘇小姐押金、并要在履行完勞動合同后才退還,否則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與蘇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執法人員依法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這一案例可以給人們兩點啟示:一是勞動者不能因為就業難而屈從于用人單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權益,而應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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