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經法院準予撤訴后原仲裁決定何時生效
我是某礦山企業的一名職工,因為體制問題及多年的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已停產二年,靠銀行貸款度日。職工們有的下崗,有的提前退休。但是一些有技術的人員還留在企業,單位只發給生活費,我即是其中一員。1999年2月,我因家庭困難,生活窘迫,經單位同意南下深圳打工。今年8月,單位被另一企業兼并,企業進入正常的生產秩序。但是8月27日,單位通知我,因長期曠工,現予以除名。我一頭霧水,自己南下打工是經單位同意的,不存在曠工事由,于是我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9月15日,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對我作出予以除名的決定是不合法的,必須撤銷。單位不服,于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10月12日,經人民法院調解,單位申請了撤訴。于是,我又回到了單位上班。10月15日,單位收到了法院準予撤訴的裁定。但到了發工資的時候,我發現8月、9月單位只發給我基本生活費,而不是全額工資。我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把單位的決定撤銷了嗎,既是已經撤銷,單位就應當發給我全額工資啊?事后我到工資科詢問,工資科的人也說不出個子丑寅卯,請問,我所在單位的做法對不對呢?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你所在的企業8月至9月只發給你基本生活費,而不是全額工資的做法是對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依法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據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法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你單位收到法院裁定的日期是今年的10月12日,也就是說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從10月12日起生效,而不是原仲裁裁決的日期2001年9月15日或8月企業兼并之時。所以你的全額工資必須從2001年10月12日起開始計算。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43667.cn
上一篇:勞動者應聘就業不應交押金
下一篇:侵害勞動者的權益于法不容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