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和觀念不斷增強,拖欠工資的事情越來越少。但,在部分領域由于各種情況復雜特殊,拖欠工資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當出現拖欠工資勞動爭議是,人們應該會學會用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益,切不可義氣用事,以免觸犯了刑法。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通過對一個拖欠工資勞動爭議的案例分析,為大家說明拖欠工資勞動爭議解決的注意事項。
一、案由
2011年7月至12月,當事人農民工建筑工人陳XX在建筑工地從事建筑工作。2012年12月末,當事人陳XX因過年要回老家,工資款尚未結請,當事人陳XX要求老板給付所有工資12945元,為此發生爭議。
1、基本案情
2011年7月份,當事人陳XX通過朋友介紹,來到對方當事人宋XX的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在工地上干活,直到2011年12月份,對方當事人宋XX沒有給付過工資,共拖欠工資12945元。期間當事人陳XX曾多次向對方當事人宋XX要工資,對方當事人宋XX卻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當事人陳XX,后來對方當事人宋XX一再躲著當事人陳XX,消失不見。2011年12月24日,當事人陳XX通過朋友得知對方當事人宋XX的住處,便前往找對方當事人宋XX要工錢,結果對方當事人宋XX再次表示自己沒有錢,以后再給付當事人陳XX工錢,當事人陳XX聽了十分氣憤,當即上前與對方當事人宋XX發生撕扯,對方當事人宋XX便報警,派出所將此案移交給建設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來協調處理,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處理。2、處理結果
經建設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調解,于2011年12月31日達成如下協議:當事人陳XX與對方當事人宋XX就對方當事人宋XX拖欠工資引起的勞資糾紛一事,雙方當事人相互道歉,并取得對方諒解。對方當事人宋XX于2012年1月3日支付當事人陳XX工資12945元。雙方滿意而歸。
二、啟示
對于如此愈演愈烈的嚴重的社會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前者包括城務工的農民”后者包括各類用工的單位或雇主。因此“民工”進城務工后就是一個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或雇主形成的勞動關系中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全部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資如同拖欠其他勞動者的工資一樣是違法行為。
勞動部頒布實施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工資支付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其中規定勞動者的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無故拖欠勞動者公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以前,類似糾紛卻讓派出所和基層民警很為難。在派出所接報的110報警中,各類糾紛遠遠超過各類違法犯罪警情的報警量,這些面廣量大的矛盾糾紛極大地牽扯了基層民警的時間和精力,不但影響了打擊、防范、管理等公安主業的開展,而且絕大多數并非屬于公安工作業務范圍,處理稍有不慎,便會引起群眾不滿。“公調對接”:從字面上來講,“公”是指公安機關,“調”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接”即是讓專業的人民調解員與公安民警“合署辦公”,搭建一個公安資源與社會資源有效整合的矛盾糾紛調解平臺,調解委員會真正實現社會矛盾“大調解”的功效,不但讓糾紛得以化解,避免了“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更為社會提供了可以講理、訴苦的知心人,拉近了與群眾的距離,得到社會群眾的廣泛認可。
通過拖欠工資勞動爭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拖欠工資勞動爭議,最好采取協商、協調、仲裁的方法,實在不行再訴諸行政、法律手段。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的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辦法》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案件受理費,勞動仲裁就是免費的。單位拖欠工資的,我們可以先問明情況,要求單位及時補發。如果仍然拖欠工資不發,我們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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