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的情況
2017-04-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法律中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實踐中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向單位辭職。但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的,可以要求單位補償。那到底什么情況下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必須要證明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理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就是看勞動者遞交的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上是否有上述理由。如果沒寫上述理由,仲裁時再說是因上述理由被迫辭職,單位否認,一般不會支持勞動者的訴請。為了防止單位否認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勞動者最好讓單位在解除通知上簽收自己留一份或以快遞方式寄給單位(保留快遞封面,封面上寫清楚是某某的辭職報告或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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