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開除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我們都知道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但是對于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開除的,公司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下面結合案例跟大家分析。
一、案例導入:
蔡某是某科技公司員工,公司以蔡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書面與蔡某解除勞動合同。就解除理由是否合法,雙方各執一詞:蔡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蔡某稱公司因經營狀況,要求自己自行離職,自己未同意,此后公司發郵件通知讓蔡某到北京配合產品研發工作,且降低工資待遇。而科技公司稱要求蔡某調至北京配合產品研發部工作,工資待遇不變,但蔡某不同意,故該公司以不服從組織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案例審理
1、蔡某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向蔡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2、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調至北京工作,且工作內容變更為配合產品研發部的新產品技術開發支持工作,即對蔡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出調整,屬對勞動合同之變更,應當與蔡某協商一致。蔡某不同意上述調整內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有不當。蔡某沒有同意上述調整內容,不能視為其存在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應當向向蔡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最終維持了一審結果,判令公司向蔡某支付年終獎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綜上,對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注意與員工協商處理,如果不是,僅以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而將其開除,這樣是不當的,對于如果員工不同意工作安排也不可以以此而開除員工,公司開除員工除了法律規定的那些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其他的開除員工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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