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的折算工齡是否計入經濟補償年限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建立個人賬戶之前對于折算后的工齡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基本案情
胡某2005年從煤礦技校畢業后,經學校推薦,到當地的一個民營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工作比較辛苦,每次下井都要在井下連續工作七八個小時,才能進行倒班。遇到生產任務繁重的時候,有時候一天要工作十幾個小時。但是由于屬于特殊工種,胡某的工資待遇在當地還是比較高的。
2011年,當地政府決定對部分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的單位進行治理整頓,并將部分私有礦井收歸國有煤礦經營管理。胡某所在的民營煤礦也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經過連續3個月的檢查,政府決定對該煤礦下達關閉決定書。
2012年,煤礦發出公告通知礦井關閉,要求職工限期到人事部門領取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每工作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計算,工作半年以上不滿1年的按1個月工資計算,工作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胡某認為,雖然法律規定了相關的補償標準,但是自己從事的是特殊工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殊工種在辦理退休的時候是可以進行工齡折算的,那么像他們這樣長期從事井下工作的礦工是不是也應該按照折算后的工齡領取經濟補償呢?
本案中涉及問題
一是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折算問題,二是特殊工種在計算經濟補償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時如何計算。
法律意見
所謂特殊工種,是指企業職工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根據法律規定,特殊工種要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種工藝流程、工作環境等項目確定,并分行業編成《特殊工種目錄》,在審批退休時依據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行業和名稱確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1條第(2)款的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和常年在零攝氏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辦理特殊工種提前5年退休手續。特殊工種工齡的折算規定是: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每工作1年按1年零6個月計算;從事井下高溫(包括低溫)工作的,每工作1年按1年零3個月計算。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的時間,不予折算。由此可知,在計算從事特殊工種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的時候,國家為了照顧這部分勞動者,允許其經過折算提前退休。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也要按照這個折算方法來計算。因此,胡某的要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雖然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能直接折算并用以計算經濟補償年限,但是根據《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的規定,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建立個人賬戶之前對于折算后的工齡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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