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年休假補償如何維權
“不給年休假補償”,“企圖通過補簽勞動合同不支付雙倍工資”,“提前解約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某商貿(mào)公司職工張女士昨日向12351服務熱線咨詢自己該如何維權。在得到律師的建議后,她決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給予補償。
張女士2010年8月入職到該商貿(mào)公司做營銷人員,當時簽了一份一個月的試用期合同。2010年9月,張女士試用期滿后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但該公司并沒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給了她一份從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勞動合同讓其簽字。張女士認為,在工作期內(nèi),該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給予雙倍工資予以補償。公司在該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職工試用期滿后的時間,即2010年9月,張女士在簽訂時填寫的則是簽訂勞動合同當天的時間,即去年3月。
之后,該公司又與張女士簽訂了從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勞動合同。但沒想到,去年8月,該公司發(fā)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為“征地拆遷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10月份發(fā)放工資時,該公司表示“因為在公司搬遷過程中,員工出現(xiàn)不良行為”,所以不給職工經(jīng)濟補償。而職工認為公司的經(jīng)營地根本沒有拆遷,公司是為不給賠償找借口,因為之后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也沒證據(jù)顯示職工存在任何的違規(guī)行為。
對此,北京市王律師表示,該公司存在多項違法用工的情況,補簽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時間應以最后簽訂的時間為準,即職工簽訂的去年3月,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因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經(jīng)濟補償,補償標準是按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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