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犯錯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對于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6種情形。具體是哪六種情形,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網友咨詢】
我因為在工作中犯了錯給公司帶來了損失,現在老板很生氣,要辭退我,請問這種情況下被辭退,我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我因為遲到,老板說要辭退我,我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補償嗎?
【律師說法】
首先,對于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6種情形,分別是:(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全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嚴重失職,是指員工的崗位職責擔負著某些重任,員工應當起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實際上員工卻沒有承擔這一責任,致使損害的發生。這里的重大損害,包括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等各類損害情形。而遲到根本就不在這六種情形的范疇內,若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接著,我們主要針對“犯錯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金”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其次,對于損害結果夠不上重大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要注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性要求。勞動者犯了錯,說明他對于所承擔的工作職責還不能完全勝任,公司作為雇主,有義務對其進行充分的培訓,幫助其勝任工作崗位。對于性格、條件不適合這個崗位的員工,可以調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如果缺乏這一步驟,直接按照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
此外,不得忽視的是,不勝任工作的勞動關系解除,企業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另一方面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再者,如果員工連不勝任工作條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達不成一致,則公司方面只能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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