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最多能領幾個月
2016-08-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解除勞動關系時,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經濟補償金補償的金額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怎么補償也是有規定的額,那么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最多能領幾個月?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網友咨詢:
我在一家公司打工,在2005年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2008 年5月份合同期滿。合同期滿后,該公司沒有給我續訂勞動合同。但是,由于我負責的工作事項還沒有結束,合同期滿后,我繼續在該公司工作。2008年7月份,我負責的工作完成后,公司人力資源部給我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理由是合同期滿,并答應給我1個月的工資作為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請問:合同期滿后公司終止合同的,應當給我幾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律師解答:
依據原勞社部2005年12號文的規定,勞動合同逾期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簽合同;沒有補簽的,或雙方協商不一致無法補簽的,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你所提出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勞動關系。對于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可以提出終止,但是,應當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在該公司工作了3年,應當支付你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你們單位答應給你1個月的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屬于基于勞動合同的終止,而不是事實勞動關系的終止。另外,由于你的勞動合同 5月份到期,公司應當在1個月內與你續訂勞動合同;逾期沒有及時續訂的,應當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你還可以要求6月份以及7月份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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