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年限該如何計算?
2016-05-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郭先生與浙江杭州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的勞動合同。因種種原因,郭先生拖至2015年5月7 日才正式上班。2015年11月2日,公司將注銷營業執照,遂提出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郭先生同意解除,但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發生爭議。郭先生于近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監察員約談公司負責人。負責人認為,郭先生是在去年5月7日正式上班,公司同意向郭先生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郭先生則認為,自己的經濟補償的年限應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即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 已超過了半年, 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權威解讀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郭先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15年3月3日, 而 “用工之日” 應當為郭先生實際上班之日, 即2015年5月7日。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2日,不滿6個月,按法律規定,該公司需向郭先生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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