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給補償金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周某于2011年7月13日到模具公司從事模具加工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1年7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為周某繳納了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
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1月9日公司先后四次對周某作出警告處罰,2015年1月10日公司以周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作出決定: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
雙方因賠償金、辦理檔案移交發生爭議,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依法確認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等。福山區仲裁委裁決:公司為周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周某的其他請求不支持。周某不服,訴至法院。
審判:原審法院認為,周某系公司職工,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周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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