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
我們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預期損失的補償。那么,關于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您詳細具體內容。
一、應支付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為,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說: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三、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四、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在勞動者符合申請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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