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簽合同索要工資被拒
2016-04-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事件:朱某經過面試,進入某公司工作,試用期滿后公司要與朱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由于工作中朱某經常請假,3個半月后,用人單位以朱某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朱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由被申請人公司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8000余元。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在庭審前調查獲知,朱某曾在法院多次與用工單位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進行訴訟,經常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幾個月后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
解決: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未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朱某曾多次以與用工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進行訴訟,其深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在公司與其他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找借口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其本身存在過錯,故對朱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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