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被吊銷 辭職有補償
2016-04-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應當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
【案例】2015年11月初,楊麗麗所在的公司因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違規情節嚴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感到無所事事的楊麗麗隨即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呈,并要求按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支付兩個半月的離職經濟補償金。可公司負責人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非其所愿,公司沒有讓楊麗麗離職,因而楊麗麗無權索要。
【法點】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應當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雖然是楊麗麗自己請求離職,但楊麗麗依法有權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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