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只簽一年合同 她把公司給告了
試用期三個月,公司只簽一年勞動合同。前天,在上清寺一家旅行社做策劃的任白(化名)把公司給告了。理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公司就應簽三年的聘用合同。公司現在只簽一年,試用期限就只應為一個月,于是任白要求后兩個月試用期的工資按照正式工資標準發放。
昨日,任白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她今年23歲,畢業于重慶工商大學,專業方向是營銷,畢業一年。這是她的第二份工作,今年1月份入的職。這個月初,任白在公司剛好滿了三個月試用期,各項考核指標都達標了,人事專員找她簽勞動合同,“我一看合同,一年的。這怎么能行?”
任白說,她在學校學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試用期三個月,勞動合同至少要簽三年!“我愿不愿意在這兒干三年還不好說呢,但他們這么做是違法的。”于是任白向公司提出:既然只簽一年的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就只能是一個月。如果只簽一年勞動合同,就將后兩個月試用期的工資按照正式員工的工資標準發放。試用期間她的工資是2500元,正式入職后工資是4000元。
但公司拒絕了她的要求。“我們公司試用期都是三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都是按照公司制度來的。”人事專員陳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說。對此,任白與公司較起了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這合同我不簽,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不怕事兒。”
昨日,重慶朱律師表示,這種現象在職場上很普遍,大部分的勞動者也不懂得維護自己這一塊的權利。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簽訂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簽訂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才可以是三個月。所以,在這個案例里,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正式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后兩個月試用期的工資。
朱律師還提醒,職場上,也有很多公司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也是違法的,而很多求職者都不知道,或者不敢聲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仲裁,都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這時,用人單位就要依法支付補償金了。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