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核心內容: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從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責任主體、責任計算四方面介紹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于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法律結果。
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成為損害賠償。
違約金產生的基礎則是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因此沒有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的產生,其在性質上是對合法契約的保護。
第二、構成要件: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則主要有兩個:
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
二是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三、責任主體: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于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于員工一方來見,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責任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平均工資和連續工齡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兩個主要參數。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和方式則主要是員工和企業之間的約定。
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則主要是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及《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有關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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