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不可隨意給
2011-04-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張某在某中學當校舍管理員,月工資600元,一干就是8年。2010年3月,校方人事科通知張某先回家休息,在家中等著另行安排工作。張某在家一等就是倆月,也沒有等來校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于是,張某就到學校人事科詢問,人事科李科長說:學校另行安排了人干管理員,現在發給你2000元作為補償。張某領到2000元回了農村老家。張某的家人認為不妥,老張在學校辛苦工作了8年,怎么才得到2000元的經濟補償?于是,張某的家人勸說他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該中學和張某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兩者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張某應當得到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經調解,校方又補發了張某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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