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里面的,因此在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其中會有關于試用期的條款內容。這一般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之后約定的,但對于很多勞動者來講,可能根本不清楚這個試用期應如何約定。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應如何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內能否隨意解雇員工
試用期,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對試用人員的思想品質、工作能力、是否勝任招聘崗位工作等方面的考察期;對勞動者來說,是對用人單位能否兌現招工時的承諾,能否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是否有興趣長期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選擇期。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根據本人的適應情況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但隨意延長試用期,而且隨意辭退費用較低的試用期員工,實行輪換辦法。如果由此而發 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要負責舉證責任。
雖然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算不得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應該保障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還是要保障的,就比如說在具體約定試用期內的福利待遇時,就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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