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么辦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他們這樣做是否擔責呢?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么辦及其他相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案情簡介】
2012年7月19日,某化工園區李先生為了辦理保險,便向公司要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便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公司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聽說公司為職工參加了社會養老關系轉移手續。可公司以李先生已不再是該公司正式員工為由拒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李先生一時不知如何是好,咨詢能否申請仲裁?
【法律解讀】
李先生碰到的用人單位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所以,李先生的問題不需要申請仲裁。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申請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鹽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必須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沒有出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處理。
3、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下崗失業人員就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優惠,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承擔升華一定責任。
4、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屬下策。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使職工有一種歸屬感,要使職工有竭盡終生為單位服務的動力。其次,要使職工對職業遠景規劃充滿期待,不僅包括物質,還包括精神層次。第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設計一套科學合理激勵機制。總之,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只有通過“待遇用人、事業引人、情感留人”,才能進一步穩定職工隊伍,才能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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