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己身上發生勞動爭議該怎么辦?
發生勞動爭議應該怎么辦?當發生勞動爭議時,怎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是指: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⑵、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⑶、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⑷、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⑸、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怎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多長?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舉證責任怎么劃分?當事人有責任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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