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已簽訂員工卻沒有文本
2016-06-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白先生兩年前和開發區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份合同為期兩年,可簽訂合同后公司就稱拿著合同去“備案”,之后并沒有將合同的文本交給白先生。這兩年白先生工作得很順利,他也就沒有再向公司要回合同。現在兩年多過去了,眼看到了續簽合同的時候,白先生這才想到了自己根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問題。
幾天前,公司找到白先生并稱不再和他續簽合同,白先生稱自己已經忘記了簽訂合同的日期,希望要回勞動合同,但公司卻稱合同已經過期被銷毀了。白先生對此產生懷疑,“勞動關系解除后合同就要銷毀嗎?合同不續簽了,我能要經濟補償嗎?另外,我手里從來沒拿到過合同這正常嗎?”
解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公司也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白先生支付經濟補償。白先生遇到的情況確實不正常。既然兩年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和白先生都應該留存合同文本,但自始至終白先生都沒拿到過合同,該公司的做法存在疑問。
說法: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不可以馬上銷毀合同文本。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本案中,用人單位馬上銷毀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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