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登記表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五一勞動節(jié)即將來臨,勞動者權利保護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問題,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一個重要類型。2015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收到勞動爭議案件共1982件,2016年截至4月底收到勞動爭議案件872件。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些特殊案例提醒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拒絕加班被解雇
勞動者能否獲賠償金?
席先生是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通知席先生加班,但他以公司已拖欠3個月的工資未支付為由予以拒絕,該公司以席先生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其解雇。席先生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經(jīng)審理,仲裁機構與法院支持了席先生的請求。
市第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單元法官尹方玫介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企業(yè)確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協(xié)商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定的延長工作時數(shù)內(nèi)決定加班加點,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
案例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付兩倍工資
杜先生入職某公司時,填寫了一份“入職員工考核登記表”,但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入職即將滿一年時,杜先生離職并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資。經(jīng)過仲裁機構及一審法院的審理,該公司須向杜先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認為“入職員工考核登記表”明確記載了杜先生的身份情況、工作崗位、試用期限、工資標準,并有公司負責人的簽名與蓋章,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應當視為勞動合同,上訴至二審法院但被駁回。
尹方玫法官介紹: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須于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員工入職登記表是否能從法律效力上等同于勞動合同,法院將嚴格對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條款,對員工入職登記表的內(nèi)容進行審查,如欠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則不能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對于須經(jīng)試用錄取,則可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未達到錄用標準的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期滿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上一篇:車禍傷殘能提前退休嗎
下一篇: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