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協議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2016-04-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許多在校學生都會利用假期或者周末的時間去做一些兼職,賺取一些零花錢。為了雙方利益著想,很多時候都是簽訂了一份兼職協議的。但是部分兼職協議卻約定了試用期,究竟兼職協議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分析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003年5月30日勞動保障部頒發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確提出非全日制勞動不得約定試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問題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
【維權點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雖不能約定試用期,但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卻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是否約定試用期對非全日制用工沒有意義。
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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