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資發生爭議 單位承擔舉證義務
2016-04-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014年2月,徐某到某食品機械公司擔任業務員。去年年關將至,徐某要求公司補發拖欠的3個月工資遭拒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庭審中,該公司雖辯稱,已經根據考勤情況足額付清工資,但并未針對徐某主張的工資是否已發放、公司考勤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考勤記錄真實與否等情況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該公司應當對拖欠徐某工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經調解未果,仲裁委最終裁決:該公司支付徐某工資與經濟補償共計1.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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