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被 “淘汰” , 單位得賠償
2016-01-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部分企業,末位淘汰是常用的員工激勵機制。2011年8月1日,馬某進入一家房屋銷售有限公司擔任區域經理,負責房屋銷售,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職時,公司告知馬某,“凡是銷售管理人員的業績指標完成不到50%,就會被淘汰。”
除了淘汰外,公司還明確規定,淘汰后不支付任何賠償金和補償金。工作兩年后,馬某因為考核結果低于淘汰線,無法勝任工作,根據《考核管理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補償。對此,馬某以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最終,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應當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房屋銷售有限公司向馬某支付賠償金17690元。本案因業績被淘汰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房屋銷售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業績淘汰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補償的規定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違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實行“末位淘汰制”的企業,仲裁委員會建議,對于績效確實不佳的員工,應當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或進行培訓。經調崗或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依據規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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