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怎么解決
核心內容:因履行集體合同的爭議主要發生在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之間。《勞動法》第84條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情介紹
某棉紡集團現有職工3246人,先后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2001年9月5日,棉紡集團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并于9月29日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該集體合同規定:“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統籌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費。工會有權監督,并向職工定期公開”。棉紡集團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卻沒有及時上繳職工已繳給企業部分和企業應繳的社保費。截至2003年3月底,企業累計欠繳社會保險費 5219828.71元,其中養老保險費4955140.34元、工傷保險費132397.22、生育保險費28421.39元、失業保險費 103869.76元。2003年4月,棉紡集團工會委員會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棉紡集團補繳拖欠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結果
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申訴人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應予以支持。遂裁決棉紡集團公司依法補繳拖欠職工的社會保險費5219828.71元。
專家評析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33條規定:“本條中的‘企業職工一方’是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從實踐情況看,通過集體協商與企業行政簽訂集體合同的一方很少有職工推舉代表的情況,基本都是企業工會。集體協議由企業組織和工會簽訂。因此因履行集體合同的爭議主要發生在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之間。《勞動法》第84條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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