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被辭退 維權靠證據”單位違約應賠償勞動者
日前,臨沂市民胡花花(化名)與徐西苑(化名)反映,他們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無奈只能通過勞動仲裁,向原供職單位申請經濟補償金。不過,因為兩人所提供的證據不同,兩人的裁決書也便有了截然不同的結果。胡花花因證據不足無法拿到補償金,徐西苑則收集到了錄音等證據,拿到了補償金。
莫名被單位辭退,證據不足難索賠
2007年4月胡花花被臨沂市蘭山區一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招聘為主管,2013年胡花花被提升為項目經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為1800元。
“因為單位提供的工作環境很差,我代表員工去找了幾次,最終惹惱了負責人。”胡花花說,為此,2014年6月26日,她被公司負責人以莫須有的理由強行辭退了。
“從去年被辭退那會開始,我就多次要求單位給我經濟補償金,但都被單位拒絕了。”胡花花說,在朋友的建議下,2015年9月她來到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對被單位辭退一事進行仲裁。
“是胡花花自己說母親身體不好,不想在公司干了才辭的職。”在庭審時保潔公司負責人辯稱事情并不像胡花花所說的那樣,胡花花在職期間單位也與她簽訂了勞動合同。胡花花的合同顯示2011年6月胡花花來到該公司工作,2014年6月離職。
“經本委查證,申請人胡花花的工作時間與勞動合同相吻合。”審理該案的仲裁員介紹說,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對于離職原因,作為主張勞動合同解除的一方,申請人應當對引起勞動合同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于庭審中提交的證人證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工作牌、管理費收據均不能證明其被辭退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對胡花花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收集證據拿到補償金,還要回雙倍工資
蘭山區的徐西苑2014年2月17日到張中華(化名)的診所當護士。當時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每月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每月工資為2600元。
“直到2015年1月6日,張中華都沒跟我簽勞動合同。”徐西苑說,她曾多次暗示過張中華應該跟她盡快簽合同,并幫她交保險,但她沒想到1月6 日那天晚上她突然接到張中華的電話,“張中華告訴我明天不用上班了。”徐西苑覺得她在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被辭退應該有補償金。由于與對方協商不成,2015年8月她向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請求。
“我的診所只是經蘭山衛生局審核批準的非營利性衛生服務站。”在庭審現場張中華辯稱,自己的診所沒有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沒有民政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更不是社團法人和國家事業單位,因此診所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
“徐西苑與診所是自由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基于理解和信任建立雇傭關系。”張中華表示,自己并不欠徐西苑的工資。雙方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徐西苑在無明確勞動關系形成的事實下,直接請求裁決支付雙倍工資程序不當。
后來,經仲裁委查證,該衛生服務站是經臨沂市蘭山區衛生局核準設置的醫療機構,并將徐西苑提供的工作服、證明、勞動保障監察結案審批表、錄音等證據收錄在案。
最終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事實存在,且未簽訂勞動合同,診所應依法自用工滿一月之日起向徐西苑支付二倍工資。診所單方提出與徐西苑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向徐西苑支付經濟補償金2600元,在職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5220元。
律師說法
勞動者無故被辭有權獲補償金
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王自豪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例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勞動者是因個人原因,而非單位過錯因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違約離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需要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違約情形。
專家解讀
發生勞動爭議關鍵在證據
審理這兩起案件的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認為,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因解除勞動關系引發的種種爭議,在此情況下,根據勞動爭議證據規則的要求,如果市民主張自己是被單位辭退而不是自愿辭職,就應當舉證來證明自己被辭退的事實。
仲裁委員提醒市民,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一定要注意保留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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