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案情介紹:高某2000年9月11日受聘于某服務產業有限公司任財務會計,雙方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4年6月2日高某收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認為高某在2004年5月27、28日兩天沒有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并且高某不服從公司安排,拒絕承擔新分立公司財務工作。高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第七章丙類過失第1、17、19的規定。
高某認為,其并沒有違反《員工手冊》構成違紀。在此之前,其并不知曉《員工手冊》內容。況且,因小孩生病已向單位打電話請假,當時財務總監不在,已請同事轉告;另外公司安排其承擔另一個公司的財務工作,因其本身工作任務已經很繁重,無法完成,故沒有接受,而且當時新公司也沒有成立。
高某不服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決定,告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查明:高某2004年5月27、28日未到崗上班且拒絕公司工作安排。《員工手冊》第五章第5款第6條、第七章第7款第2條、第1款、第19款和第7款第3條明確規定員工請假手續、曠工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2003年3月5日高某曾因違反該《員工手冊》規定受到書面警告,并在該違紀單上簽字。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自身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相抵觸應視為有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及時公示給員工。同時,作為員工也有義務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本案中,高某在知曉單位《員工手冊》(該《員工手冊》不與國家法律法規抵觸)內容的情況下,仍不按照《員工手冊》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不服從和支持單位的工作和安排,已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員工手冊》第五章第5款第6條、第七章第7款第2條、第1款、第19款和第7款第3條之規定,該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項解除與高某的勞動合同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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