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能趁企業改制違反合同
2015-11-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做出約定。”根據該條款,用人單位可以與由其出資進行培訓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因此,國營企業與方先生因培訓而簽訂的有關服務期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正常履行應無問題。但是,簽訂勞動合同和服務期協議的企業方發生了變化,雙方該如何履行勞動合同和服務期協議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不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分立而變更。“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改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該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改制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而服務期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補充,因此,無論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服務期協議也應當由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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