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能依雙方協商而簽
雙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仲裁員馮東明告訴記者,勞動領域屬于社會法范疇,不完全適用當事人自由協商原則。“考慮到勞動領域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單位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往往占有主導地位,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又有很大的協商空間,因此國家對勞動關系作了一定的介入,通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一些勞動基準,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最低工資等。這些勞動基準是最低要求,但是強制性標準,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一旦用人單位違反這些強制性標準,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案情回顧:自由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引糾紛
申請人是被申請人公司職員,2012年3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約定“工資待遇3100元,工作時間按本公司規定,不另行支付加班費,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被申請人按照約定每月支付申請人工資3100元。2014年6月19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不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加班工資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4年7月3日,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請求仲裁委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無效,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12114.94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750元。被申請人答辯稱,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公司不需支付加班費,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經雙方簽字生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依照雙方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申請人也不得以此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仲裁委查明事實后,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加班費12114.94元;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750元。
爭議焦點:
1.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無須繳納社會保險、無須支付加班費的條款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即使勞動者明確表示了不想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也必須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根據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具體情況支付加班工資,屬于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關于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等相關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對申請人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無效、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2.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案例提醒: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有權監督單位為其繳納情況。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的法定責任,勞動關系的雙方無權以合意的方式免除這一法定責任的承擔。
我們希望通過這則案例提醒勞動者,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縱用人單位不為自己繳納社保費,否則會在患病、工傷、老邁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時追悔莫及。并且,加班工資的支付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支付加班工資的責任,本案中盡管勞動者本人認可勞動合同的約定,但此類約定也因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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