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
2012-0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目前我國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四條: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和解,即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履行完全靠雙方的自愿、自覺。
調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調解一般指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勞動爭議仲裁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即可啟動,不以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為條件,是一種強制仲裁。
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和解和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及自覺履行協議內容的解決爭議方式,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仲裁和訴訟是以公權力解決爭議的二種方式,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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