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達"的規定
2011-1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因受送達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或者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由兩名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送達仲裁文書的內容可以刊登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全國性報紙上。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仲裁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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