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須交付職工本人
2011-09-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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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近日,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在對某企業的調查中發現:該單位出示的勞動合同文本都是雙份,顯然沒有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稱:“我們單位很正規,沒有做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事情。我們也知道2008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所以我們單位2008年1月就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了勞動合同我們單位就不違法,干嘛還得交給他本人啊?”
法規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該單位沒有將生效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本人屬于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將生效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點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清楚。勞動者有向用人單位索要生效的勞動合同文本的權利。如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可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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