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也可要求經濟補償金
案情介紹:
楊某本是上海浦東新區的一個農民。2000年,楊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根據上海市土地征收的相關政策,楊某成了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職工,由該公司為楊某繳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在內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保障了楊某退休后的生活,但退休前楊某還得靠自己工作養活自己。楊某以前就是駕駛員,所以在2001年2月楊某順利地應聘到A公司駕駛員的工作。此后,楊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在2007年楊某的工作發生了變故。2007年6月28日,楊某照常去客戶公司拉“裝DVD的物流車”,但楊某的部門主管不讓楊某將物流車拉回公司。楊某擔心下暴雨會淋濕物流車,這樣可能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楊某還是將物流車拉回公司。楊某的部門主管將楊某的這一行為反映到總經理處,總經理嚴厲批評了楊某,楊某認為總經理沒有調查就隨便批評,為此跟總經理發生了爭吵。A公司的總經理當即要求楊某不再上班。
仲裁訴訟請求:
楊某認為公司的解除是違法的,所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楊某是2001年2月到A公司工作的,到2007年6月,楊某在A公司工作了七年零四個月,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可以要求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件處理結果:
此案經過仲裁、一審,法院最終支持了楊某的訴請,判令公司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
員工如果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違法解除的,可以提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因楊某的案件發生在2007年6月,當時《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根據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楊某選擇了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于這一訴訟請求,楊某只要舉證證明公司做出了解除行為即可。這個解除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應該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意見:
仲裁過程中,A公司撤銷對楊某的辭退,通知楊某到公司上班。楊某不愿意回去上班。法庭審理過程中,A公司提出了兩點答辯意見:第一、楊某是征地保障職工,與A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第二、楊某不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且與公司總經理無理由吵鬧,A公司以楊某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對于第一點意見,法院認為楊某是征地保障人員,故不屬于與A公司建立特殊勞動關系的人員。對于A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成立?法院認為楊某雖有不服從部門主管安排的行為,但該行為系出于善意,且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故不能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對與總經理吵鬧的說法,A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據此,法院的判決結果就是用人單位違紀解除不成立,應該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第一、本案發生在2007年,當時,《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如此案發生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第二、楊某作為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職工是否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與實際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二、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系: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未經批準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本案中,法院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為,楊某與公司之間不屬于特殊勞動關系,所以公司在解除理由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應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但在同一法院審理的另一勞動爭議案件中,員工跟楊某一樣也是征地人員,但法院也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為,員工與公司之間是特殊勞動關系,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的判決結果還是有待商榷的。
法律依據: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系: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準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案由上海遠業律師事務所黃智君律師代理,歡迎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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