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怎么賠償?
案情:
受聘于唯迪杰公司的員工小王為公司催收貨款,卻因酒后在客車上酣睡,致3萬元貨款被盜,不僅賠了錢丟了飯碗,還被公司不依不饒地告上法庭追討經濟損失差額。不過法院并沒有支持原告唯迪杰公司的訴訟請求。
現年28歲的小王是兩年前進入唯迪杰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雙方簽有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王的月工資為3,000元。去年3月24日,小王至河南省濮陽白道口鎮為公司催收了10萬元現金貨款,當天中午應客戶之邀共進午餐,討債順利,小王一時興起,喝了半斤多高度白酒。在返回鄭州市的客車上,小王一路酣睡,渾然不覺有一只賊手伸進他的挎包。只到客車在鄭州市郊拋錨換車,小王這才發現挎包里少了3萬元。情急無奈,小王只好向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報案。之后小王自掏腰包賠償了公司7116.20元。一個星期后,小王收到了公司發出的一份通知書,鑒于酒后誤事,導致3萬元貨款被竊,公司決定解除與他之間的勞動合同。
今年1月,唯迪杰公司向河南省鄭州市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貨款22,883.80元及利息463.40元。該法院以勞動爭議糾紛未經仲裁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唯迪杰公司轉而又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又被裁定超過了仲裁時效駁回,最后想徐匯法院起訴,向已被公司除名的小王追索失竊貨款的差額22883.8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主張差額,缺乏依據,法院沒有支持。
律師分析:
根據上述案情陳述,小王酒后誤事,公司索賠是否有法律依據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可以看出,若員工本人原因,也就是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公司是可以向員工索賠經濟損失的。并且,上述法律規定的是雙重標準,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工作中應當遵守勞動紀律,自我約束,任何一名有正確判斷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勞動者都應知道,工作時間內不得飲酒,本案小王在收取貨款時,明知自身攜帶巨額現金,仍飲用大量白酒,沒有盡到審慎保管和警惕義務,致乘車酣睡貨款被竊,存在過錯,屬于重大過失。
而作為企業,公司也應知曉經營過程中風險與利益共存。管理上要科學有效制度化,在諸如催討貨款的經營行為中,資金流轉應通過銀行轉賬等安全的方式,現金流轉要兩人以上并落實具體案情措施。發生事故,經濟受損,即便主要過錯在員工,企業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過失程度、收入狀況以及經濟能力法院綜合分析對小王已經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認可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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