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律師代理張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爭議案
2011-08-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張某于1981年入廠工作,該廠后改制為有限公司。1999年10月公司破產,改制組建信達等四個公司。張某隨信達公司合并、轉讓,最后被安置在宏大公司。
2006年1月1日張某與宏大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6月28日張某因短暫性腦缺血發作、高血壓病入住濰坊市中醫院治療。經仲裁委裁決,張某與宏大公司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延續至2009年12月28日。此時張某在宏大公司處工作已滿十年。張某提出與宏大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宏大公司應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仲裁委認為,張某系宏大公司職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張某在宏大公司的工作時間應從1999年11月15日“有限公司重組改制方案”上報之日起計算,至2009年11月28日醫療期滿,張某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時間已滿十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宏大公司應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張某要求與宏大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宏大公司)應與申請人(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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