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索取經濟補償發函通知很重要
【案件實例】
申請人:尹××
被申請人:東莞××院
申請人訴稱: 2008年1月3日,申請人受聘至被申請人單位工作,職務為保安,工作時間為一天8小時,一個月休息2天。申請人在職期間工作盡職盡責,聽從被申請人的工作安排,很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務,而被申請不僅沒有足額支付申請人加班費、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至今仍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為此向勞動部門反映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并要求給予賠償,被申請人卻始終不予理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與弱勢新莞人的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現提出仲裁申請,望仲裁委查清事實,支持申請人的下列請求:1、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0年5月工資1900元。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加班費589.65元。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資差額16320.83元。5、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4751.25元。(以上合計23561.73元)
【案件結果】
申請人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莞城勞動爭議仲裁庭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仲裁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出了庭外和解,申請人遂撤回仲裁申請。
【律師評析】
筆者代理了申請人。本案是單位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一個典型案例。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原由是用人單位欲辭退申請人,于是口頭通知當事人不要來上班了,一星期過后,又發快遞至申請人老家,告知其接到通知后去上班,否則按自動辭職,給予辭退處分。筆者建議申請人立即以EMS方式反發一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通知書》至單位,說明單位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申請人因此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通知書》這份書面文件能起到很大作用,也打消了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合法”辭退員工的念頭。發送此函,能讓勞動關系得以明確解除。如果不發,有些單位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的規定及單位相關規章制度,對員工“走人”后按連續曠工15日計算,然后告知員工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因員工的過錯行為而予以辭退,繼而以此為由達到“合法”辭退員工的目的,并拒付經濟補償金。雖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但單位依據其制定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還是有理由的。
所以,本律師建議:為避免仲裁后因在辭職原因上有爭議,員工因用人單位過錯而辭職時,應當及時向單位發送書面文件,指出單位的違法之處,說明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以便為員工爭取合法的經濟補償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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