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輸出活動中的擔保糾紛法院應否受理? 天南公司系依法批準
天南公司系依法批準的從事勞務輸出及中介服務的公司。劉某畢業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實習,領取一定的實習報酬。2007年8月5日,天南公司(甲方)與劉某(乙方)簽訂了一份赴馬來西亞船員協議書,王某作為擔保人與天南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劉某在馬來西亞工作期間,若私自變更接收單位或合同期滿后不按時回國,則視為違約,擔保人王某承擔向天南公司支付違約金15萬元的連帶責任。9月26日,天南公司為劉某辦理了出國手續,劉某被安排在馬來西亞遠輪12號商船上從事海航工作。12月10日劉某無故離崗,至今下落不明。
【分歧】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天南公司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劉某無故脫崗構成違約,法院應受理天南公司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與天南公司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不是以債權債務關系為內容且具有一定人身關系,法院不該受理本案。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法院應當受理勞務輸出活動中的擔保糾紛案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劉某與天南公司之間是勞務輸出合同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雖然都具有勞動內容,但有以下區別: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勞動者與另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在行政人事上存在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劉某畢業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實習,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雙方當事人于2007年9月5日簽訂的是勞務輸出合同。
二、本案勞務輸出合同擔保協議屬于保證合同。本案中王某是具有保證能力的合格保證人,保證的債權為勞務輸出合同中的附成就條件的違約金且數額確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協議采用了書面形式,因此該擔保協議不僅符合保證合同的實質要件,而且也符合形式要件,是有效的保證合同。
三、該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劉某在工作期間無故離崗,構成違約,應向天南公司承擔15萬元的違約金,此違約金屬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可以由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王某代償,因此該擔保糾紛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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