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包頭名下做事能否認定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案情】
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劉某經光明煤礦的包頭(井下采煤承包人)李某招募,擔任采煤大工。劉某與光明煤礦未簽訂勞動合同,與李某亦未簽訂勞動合同,劉某只是做好采煤工作,工資按照采煤的成果計件支付,在李某處取工資。而至2010年5月,劉某經醫(yī)院診斷為塵肺,遂要求進行職業(yè)病診斷及治療,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光明煤礦以劉某未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劉某無奈訴至法院。
【分歧】
在單位包頭名下做事能否認定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因為其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也不是單位的職工,包頭只是煤礦的承包人,如果是為包頭做事,不能認定其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其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為其雖然是在包頭名下做事,但是工作成果都是歸于單位,并且受單位制度的管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其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包頭雖不是單位人事部門的人員,但是其工作勞動成果和其手下人員的工作勞動成果都歸于單位,其創(chuàng)造的收益都歸于單位,所以,只要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只要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便能認定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
歸于本案,劉某在煤礦擔任采煤大工,雖是包頭李某招募,也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其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首先,光明煤礦是合法企業(yè),已經在工商局進行企業(yè)工商登記,劉某也是合法的勞動者,所以雙方都有主體資格。其次,劉某受光明煤礦各項管理制度的約束,依據單位的作息時間來工作,并且其工作所需的生產工具等都是由單位統(tǒng)一提供。劉某的工資雖是在李某處領取,但是其工資是光明煤礦按照計件工資的標準來發(fā)放的。最后,劉某采煤的工作成果完全歸于光明煤礦,其提供的勞動絕對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所以,劉某與光明煤礦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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