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因“立即辭退”員工被判賠近7萬補償金
中廣網北京7月3日消息(記者馬喆)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最近一段時間,在中國高速發展了15年的家樂福似乎風光不在,繼“欺詐門”事件轟動全國不久,從今年2月開始,家樂福被曝再現“關店門”。一時間引起網民議論紛紛,網友發問說:“關店?那無辜的員工怎么辦?” 家樂福員工風波,似乎也從此拉開了大幕。
近日,因認為員工存在重大違紀事項,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天通苑店將員工李某“立即辭退”。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判決認為,天通苑店“立即辭退”的處罰過重,應賠償李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9540元。
那么,家樂福所說的“重大違紀事項”是指什么? 最終北京市一中院又為何會判決 家樂福賠償這位員工近7萬元的補償金呢?
家樂福天通苑店將原物流處長李某告上法庭。天通苑店稱,李某在任職期間,在盤點時嚴重違反盤點程序,將盤點清單上沒有任何人簽字的數據輸入系統,導致盤點結果出現重大差異。此外,天通苑店還稱,李某將其專屬掌控的調整盤點數據的密碼擅自授權他人使用,進而導致密碼泄露,致使他人虛增庫存。天通苑店說,按照《員工手冊》,他們立即辭退了李某,并沒有給予他任何經濟補償金。
李某說,家樂福天通苑店開店后,由于管理不善,每個月的損耗都非常大。家樂福天通苑店認為差額出現是因為存在虛報,而虛報是由于他的疏忽造成的,但實際上與他并無關系,因為按照家樂福的盤點程序,應是店長對整個盤點的質量和結果負責的。
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做出裁定書,認定對李某做出“立即辭退”的處罰過重,需支付近7萬元的補償金,因而家樂福 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其無需支付補償金。
最后, 法院指出,雖然李某的工作方法違反了單位的標準工作程序,但是家樂福天通苑店并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李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及影響,因此法院認為家樂福對李某做出“立即辭退”的處罰過重,并判決其賠償李某69540元補償金。
“立即辭退”員工,用人單位要給員工賠償。對于家樂福的這份判決,很多勞動者都拍手叫好。勞動法資深律師時福茂解讀說,任何一個企業,無論是什么資質與背景,都應該遵守《中國勞動合同法》,不允許違法解約。
時福茂:這次中級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的請求,認定家樂福違法解雇,并且給勞動者予以賠償,這個判決可以看出,任何一個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私營的,無論是小企業還是跨國集團的企業,都應該認真遵守中國的勞動合同法。就本案來講,員工的行為是不是已經對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是不是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雖然操作上有一些違法規程,但這里面是不是他的原因直接導致了當前的重大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這種損失是由勞動者所造成的,就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解除,就應當給予賠償,應該予以糾正。
我們知道,通常情況下,用工單位不允許“無理由”的辭退員工。然而,從家樂福這個案例來看,如果員工存在工作失誤、違紀等問題,用人單位是不是也不能“解約”呢?
勞動法資深律師時福茂說,《勞動合同法》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進行保護的,如果員工在沒有造成重大過失、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在轉崗、培訓之后,仍然不能夠勝任的,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時福茂:任何一個法律不能僅僅保護一方,它除了保護弱者以外,它還體現了一個公平。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也不僅是保護勞動者,不保護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任意違法、任意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就不能開除。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是就成了鐵飯碗,即便是鐵飯碗,如果有重大過失,有違法行為,照樣可以解雇。比如說一個員工總是小錯不斷,大錯沒有,就不能開除了嗎?并不是這樣的,如果說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總是出現失誤,總是出現問題,這種情況下可以對你進行培訓或者換崗。如果說經過培訓或者換崗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解雇的,但這種解雇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說給一個月工資以后是可以解除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明確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勞動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健全,勞動者權益不斷得到完善,工資不斷上漲、福利也不斷提高。然而,從一些洋企業的“勞工門”中,我們也不難看到,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有時仍然會隱隱作痛。對于這些隱痛,希望真的可以像家樂福中國區總裁羅國偉所說的那樣,企業員工要“關愛到家”。
羅國偉:實際上家樂福在中國有很多員工,有5萬多名員工。我們實際上在我們的管理理念里面有一個叫做關愛到家,就是說我們大家是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員工的關愛,關愛體現在對員工的培訓,對員工的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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