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弄丟職工檔案被判補辦并賠償損失
2011-07-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職工因犯罪被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卻未將其勞動人事檔案依法移交而造成檔案丟失,并導致職工失業救濟救濟金等不能辦理。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單位為原職工補辦勞動檔案,并一次性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5萬元。
原告丁某于1997年因刑事犯罪被被告洛陽某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原告服刑完畢后,當其向被告要求轉移勞動檔案時得知,被告并沒有將原告的勞動人事檔案交付給原告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人事部門,也未將原告的勞動檔案妥善保管,而是將原告的檔案丟失。被告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已被解除勞動合同,但檔案丟失。原告之后多次要求被告給予補辦檔案,但至今被告仍未辦理。因此造成原告不能再次就業,也不能依法享受國家對于職工的失業、醫療、低保救濟,以及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給原告生活造成極大困難。為此,原告請求被告為其補辦職工勞動人事檔案,并賠償原告因勞動人事檔案丟失所造成的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醫療補助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交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以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被告作為原告丁某的原檔案管理人,在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原告的檔案及時轉移至相關部門或者妥善保管。現因被告未盡到轉移或者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原告檔案遺失,影響了原告就業及享受相關待遇,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單位補辦檔案及賠償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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