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被扣工資 法院判決雇方補發
2011-07-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者患病住院治療,然而,公司卻在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其未履行病假制度為由拒絕給發工資。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向勞動者被發工資10500元。
原告李某系被告洛陽某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7年5月21日,原告因發熱、咳嗽三天為主訴,在公司醫院進行檢查,該醫院初步診斷為肺結核。因公司醫院不具備相關治療條件,原告轉往洛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住院治療,2007年6月11日原告出院。期間,原告按照被告單位的規章制度向單位請假,且經過被告單位批準。原告出院后遵醫囑休養11個月。被告因原告自2007年5月28日至2008年7月未上班,故按曠工停發了原告在該期間的工資,其理由為原告未按規定履行病假制度。原告不服勞動仲裁,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補發患病期間工資,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2007年5月21日,原告因病在公司醫院初步診斷為肺結核,后轉入洛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住院治療,該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病歷手冊及診斷證明等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勞動者在病假期間應當享受與其勞動報酬相關的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原告主張補發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與法有據,但因其未向法院提交其患病假期間的勞動待遇,故法院依據公平原則,認定原告李某工資每月按700元(2007年度洛陽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計算,被告應向原告補發工資10500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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