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與眾不同的未簽合同訴訟
2011-05-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上訴案中,依法判決北聯訊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聯訊通公司)向勞動者郭女士支付10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2萬余元。不過郭女士的這場糾紛,卻是一場與眾不同的未簽合同訴訟。
2009年4月14日,郭女士與北聯訊通公司簽訂的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后,郭女士繼續在北聯訊通公司工作,雙方未續簽合同。2010年3月,郭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45000余元。2010年9月,朝陽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北聯訊通公司支付郭女士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20348元。對此北聯訊通公司不服,起訴至朝陽法院。庭審中,北聯訊通公司稱,合同期滿后,公司要求同郭女士續簽合同,但郭女士拒絕。因此未續簽勞動合同不是公司的責任,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郭女士與北聯訊通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郭女士仍在北聯訊通公司處工作,雙方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因此北聯訊通公司應支付其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20348元。判決后,北聯訊通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后,作出駁回北聯訊通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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