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假延長的合同期限算工齡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也可以要求企業跟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濟南某房地產公司工作的付某卻在十年工作期限這個問題上跟公司爭執不下。
2001年7月,付某大學畢業后應聘至濟南某房地產公司工作。去年10月18日,付某生育一女孩,開始休產假。今年1月,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前,單位向付某發了一份通知,通知稱雙方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研究后,決定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但由于付某在產假期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付某的勞動合同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即2011年10月17日。付某認為,到今年7月,她已在單位連續工作了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她有權要求單位續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單位稱,到今年1月底,雙方的勞動合同就應到期,此時,她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未滿10年,之所以到2011年10月17日終止其勞動合同,是因為她仍在哺乳期內,這種法定順延達到10年的情形與《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是不同的。付某于是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
評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魯高法[2010]84號)第2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因此達到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可見,付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規定,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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