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長假未獲批準,私自休假被解雇
胡先生應聘到一家出版社擔任美術編輯啊,以工作室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出版社保留其編制名額,并約定胡先生需遵守出版社的相關規定。不過因為請假的事情,胡先生和出版社鬧得不盡人意。
事 實:請假未準 赴港探親45天被解聘
現年42歲的胡先生1996年開始在北京一出版社任美術編輯,雙方建立了人事關系。2008年3月,胡先生與出版社訂立了一年的《聘用合同書》,期滿后,胡先生仍在出版社工作,雙方的聘用關系仍然存在。
2009年3月18日,出版社與胡先生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讓胡先生以工作室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出版社保留其編制名額,并約定胡先生需遵守出版社的相關規定。胡先生在工作室對外開始工作后兩次向出版社領導請假赴香港探親,但均未獲準。當年5月1日,胡先生赴港探親未再上班。2009年6月5日,出版社通知胡先生回京上班。6月15日,胡先生回出版社,領導對其擅自離崗的行為予以批評。次日后,胡先生未再上班。2009年7月27日,出版社解除了與胡先生的聘用協議,并向他送達了解除聘用關系決定書。
2009年9月7日,胡先生申請人事仲裁,要求與出版社訂立書面聘任合同,出版社撤銷對其作出的解除聘用關系決定書,恢復聘任關系。2009年10月28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了駁回胡先生申請的裁決。2009年11月,胡先生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出版社撤銷對其的處理決定,并與他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員 工:稱自主經營無需向單位請假
此案在東城法院開庭時,胡先生承認在他與出版社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他需遵守出版社的相關規定;承認他2009年4月30日向領導請假3個月赴港探親未獲批準;承認他第二天便離開單位去了香港;承認他于2009年6月15日回京與出版社負責人交換意見后就未再上班。
但是胡先生認為,他與出版社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美術工作室由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此他赴港探親未得到出版社批準,并不違反雙方所簽協議,不屬于違反勞動紀律,因此出版社對他作出了解除聘用關系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出版社撤銷對其的處理決定,并與他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對于胡先生的起訴,出版社方認為,由于出版社與胡先生始終存在人事關系,所以盡管約定美術工作室由胡先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其依然應遵守出版社的規章制度。胡先生在請假未準的情況下離開單位去了香港,時間達一個半月,領導對其批評后,胡先生便未再上班,其行為已屬于嚴重曠工。而勞動法規定,職工嚴重曠工,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或人事關系,因此出版社解除與胡先生的人事關系,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胡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 院:未經批準長時間離崗屬曠工
東城法院審理后確認:胡先生在與出版社人事關系存續期間訂立了協議,不但約定了胡先生以美術工作室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還約定胡先生作為出版社職員,需遵守出版社相關規定。
現已查明,胡先生在明知出版社未許可的情況下仍擅自不上班長達月余,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曠工行為。出版社以此為由解除與胡先生的人事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2009年12月,東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胡先生不服,仍持原審起訴意見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駁回胡先生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在判決書中還特別強調,胡先生與出版社約定胡先生以美術工作室名義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該約定僅是雙方就經濟利益的約定,并不表明胡先生可以不遵守出版社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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